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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盂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鄯秀青与高兵文、河北省井陉县旭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鄯秀青,高兵文,河北省井陉县旭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秀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商初字第421号(2013)盂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鄯秀青,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山西盂县。被告高兵文,男,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河北省井陉县旭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秀英,女,49岁,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鄯秀青诉被告高兵文、河北省井陉县旭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鄯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瑞英审 判 员  王宇菲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