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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怀化汽车南站站务有限公司与怀化誉虹物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汽车南站站务有限公司,怀化誉虹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中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怀化汽车南站站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郎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斌(一般代理),男,汉族,1960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怀化誉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向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之华(特别授权),男,土家族,1943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委托代理人向刚球,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汽车南站站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誉虹物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怀化誉虹物资有限公司将怀黔路狮子岩段107.78亩土地(价值2920万元,包括土地转让金和工程款)的使用权证[共三证,即怀国用(2004)字第出619号、620号、怀国用(2007)字第出327号],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怀国用(2004)字第出620号、怀国用(2007)字第出327号办至怀化市汽车南站站务有限公司名下,剩余怀国用(2007)字第出327号土地使用权证撤销抵押后10日内办至怀化市汽车南站站务有限公司。办证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2、由怀化汽车南站站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前支付给怀化誉虹物资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共计1241313.01元,剩余贷款利息及费用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上述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怀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怀化汽车南站站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誉虹物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和解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员  彭湘平审 判 员  李建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