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环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王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霞,王顺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环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刘海霞。被告王顺利。原告刘海霞与被告王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9日原告在被告王顺利私人承包的民乐巷二层民居工地干活,当时言定每天工资为100元,并说工程竣工时立即支付工资。原告就答应了二被告的条件,先后在被告的工地上干活长达24.5天,原告在干活期间先后多次向被告王顺利预借工资共计1000元来维持生活。该工程于2013年6月份竣工,结账时原告所得工资共计是2440元,除去预借的1000元外,下剩1440元的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1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干活及所欠工资属实,下欠工资1440元,但由于工程款未结,要求延期履行期限,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原告刘海霞在被告王顺利私人承包的环县民乐巷二层民居工地干活,当时言定每人每天工资为100元,原告刘海霞在被告王顺利的工地干活24.5天,原告刘海霞所得工资2440元。在干活期间,被告王顺利预借原告刘海霞工资1000元,下剩工资1440元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明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所欠原告的工资事实清楚,理应支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庭审中原告自动放弃工资款的利息及误工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顺利支付原告刘海霞工资款144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贾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