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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梦茹申请宣告孟伶红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梦茹,孟伶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公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王梦茹,女,2002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王淑兰,女,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孟伶红,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址不明。系申请人之母,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梦茹要求宣告孟伶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梦茹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王梦茹,现年11周岁,系王某某与孟伶红婚生女,被申请人孟伶红于2004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亲属多方联系未果。王梦茹一直由其祖母王淑兰抚养。孟伶红下落不明已8年,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孟伶红与王某某没有任何财产。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孟伶红失踪。经查,孟伶红(家人又写作孟令红),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明,系申请人之母。2003年被申请人丈夫王某某因车祸死亡,2004年被申请人孟伶红离家出走,婚生女王梦茹由祖母王淑兰抚养,孟伶红离家出走后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九年。孟伶红与王某某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3年9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孟伶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孟伶红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梦茹系孟伶红之女,系孟伶红的利害关系人,孟伶红自2004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现已失踪九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孟伶红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王梦茹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孟伶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