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4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4923号原告梁某,女。被告马某,男。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伟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史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