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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4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4923号原告梁某,女。被告马某,男。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伟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史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