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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北川羌族自治县天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天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麟,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天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向阳村。法定代表人:邱新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诉讼费7834.00元减半后实际收取3917.00元,由上诉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罗永川审判员  王贵立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唐梓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