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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聂强与张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强,张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568号原告聂强,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素芳,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强与被告张素芳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4214元,其它诉讼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8508元),共计4294元,由原告聂强负担。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王树科代理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许靖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