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加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815号罪犯王加红,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靖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加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至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加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行政奖励积极二十三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加红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郭玉荣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