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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运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史风强与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风强,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师范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反诉被告)史风强。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光,该公司总经理。企业代码75400955-4。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委托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沧州师范学院。委托代理人顾大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风强诉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史风强一案,原告史风强与反诉原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风强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风强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诉讼费5108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54元,由反诉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志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姚国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