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龙调确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蔡仁军、李建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仁军,李建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龙调确字第88号申请人:蔡仁军。申请人:李建南。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申请人蔡仁军和申请人李建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孝森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仁军和申请人李建南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月3日经龙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龙泉市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建南于2014年1月13日前返还蔡仁军借款20,000元;二、蔡仁军放弃其他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孝森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