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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霍驰进、邹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霍驰进、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驰进、邹玉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霍驰进、邹玉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4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霍驰进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开区世纪大街以南、秦皇岛路以东长春玖诚.领域第8[幢]3单元507号房,建筑面积:89.49㎡,证号:二d201305300050,丘(地)号:3-70/207-3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贺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