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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杭州飞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飞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杭州飞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华芬。被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飞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飞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17元,减半收取25258.50元,由原告杭州飞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