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启华,男,汉族,岳阳市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2010)岳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黄启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XXXX元及利息XXXXX元。权利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黄启华在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黄启华无财产可供人民法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黄启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岳法执字第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邓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