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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裘晓霞与张绍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晓霞,张绍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晓霞(又名裘楠茜),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谭,男。上诉人裘晓霞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本案由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绍谭经营的北部新区帝森建材经营部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聚信美家居世纪城商场,张绍谭提起诉讼主要依据的是其与上诉人裘晓霞签订的《重庆聚信美·家居世纪城商品销售合同》,合同中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了聚信美家居世纪城商场售后服务章。依据合同内容,可认定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可向商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商场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张绍谭依约定管辖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