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刘福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商初字第11号原告: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权。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胡继刚。被告:刘福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谢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