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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0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加东与张祝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东,张祝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0565号原告王加东,男。委托代理人丁广书、丁婕,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祝林,男。委托代理人高林,射阳县洋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东与被告张祝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东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加东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加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千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