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瑞荣诉被告朝阳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荣,朝阳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张瑞荣,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兴和,法律工作者。被告:朝阳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法定代表人: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哲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荣诉被告朝阳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