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申淑英与韩亮、窦守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淑英,窦守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1-3号原告申淑英。被告窦守端。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告韩亮驾驶的轿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亮驾驶的的扣押。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