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申淑英与韩亮、窦守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淑英,窦守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1-3号原告申淑英。被告窦守端。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告韩亮驾驶的轿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亮驾驶的的扣押。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