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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执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刘竹瑞与贾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竹瑞,贾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君执字第00034-2号申请执行人刘竹瑞,女,生于1969年8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贾三军,男,生于1975年10月2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君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贾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5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竹瑞借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承担执行费350元,共计30625元。2014年1月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贾三军自觉履行1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4年1月25日前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君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贾三军若不按和解协议确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竹瑞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军审判员  张 宇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郑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