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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伊都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伊都服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32号原告广州市伊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南岭长红桥西1号。法定代表人张诗军。委托代理人梁锡兼、刘慧琼,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负责人吕成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加嘉、黄楚莹,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伊都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伊都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广州市伊都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