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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与李×1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李×1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女,1936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玉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男,1933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2(李×1之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上诉人高×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高×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刘国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舒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