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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杨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