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2013浏民初字第4500号常金刚与章超、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金刚,章超,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4500号原告常金刚,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袁向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超,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法定代表人陈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金刚与被告章超、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金刚撤回对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钟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