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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薛宽亮与李军、金洁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宽亮,李军,金洁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98号原告:薛宽亮。委托代理人:谢立光、郑旭灿。被告:李军,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79********。被告:金洁汝。原告薛宽亮诉被告李军、金洁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宽亮起诉称:被告李军以缺资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原告借去150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李军偿付部分借款,2012年8月29日经结算,被告李军尚欠原告70万元,当天被告李军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军拒不偿还。被告金洁汝系被告李军妻子,该债务系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承担。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俩被告偿付借款本金7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李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3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乐清市公安局公经侦立字(2013)85号],且本案债务已被列入侦查范围,被告李军存在犯罪嫌疑,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宽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屠小霞代理审判员  李旭丹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曾一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