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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嘉商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海盐恒丰合成助剂有限公司与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海盐恒丰合成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商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作铭。委托代理人:苏中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恒丰合成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伟。上诉人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方泰超纤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