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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连双与迁安市杨店子镇大郭庄村委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双,迁安市杨店子镇大郭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256号申请人:张连双,个体户。被申请人:迁安市杨店子镇大郭庄村委会。本院在执行迁安市杨店子镇大郭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7)安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7)安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牛 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