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连双与迁安市杨店子镇大郭庄村委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双,迁安市杨店子镇大郭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256号申请人:张连双,个体户。被申请人:迁安市杨店子镇大郭庄村委会。本院在执行迁安市杨店子镇大郭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7)安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7)安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牛 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