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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秀娟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河行初字第18号原告:吴秀娟,女,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忠昆,男,该区区长。原告吴秀娟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沈中行初字第149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秀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秀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红黎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寅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