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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05

案件名称

唐华萍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萍,惠州市正合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唐华萍,女。被执行人惠州市正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6号小区A栋厂房2楼。法定代表人侯建军,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华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正合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56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16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3)056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传审判员  杨志鸿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