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顾婧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交纳),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施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代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