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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浛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伍桂芳、伍振宏、伍碧欣、刘喜彩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支公司、黄冠杰、黄振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桂芳,伍某甲,伍某乙,刘喜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黄冠杰,黄振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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