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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广州合强暖通空调材料有限公司与王金来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行初字第10号原告:广州合强暖通空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张梅。委托代理人:罗颂文。被告: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许志忠。第三人:王金来,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广州合强暖通空调材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13)103230号工伤认定决定,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合强暖通空调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合强暖通空调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毅强审 判 员  胡雪芬人民陪审员  詹玉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叶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