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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体勇诉黄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体勇,黄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陈体勇。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黄德松。原告陈体勇诉被告黄德松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德松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体勇诉称:2012年11月15日被告以在巴中开沙石场缺乏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现金40万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德松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被告黄德松在原告处借到现金3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陈体勇现金叁拾万整(小写:300000.00元),并以其某宾馆股权担保(作抵押)。2013年5月31日,被告黄德松又在原告处借到现金1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陈体勇现金壹拾万整(小写:100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黄德松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2013年5月31日在原告陈体勇处借款30万、10万元,原、被告之间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经原告催收后仍未偿还借款,故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德松在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偿还在原告陈体勇处的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3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000元,公告费600元,总计10900元,由被告黄德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向荣审 判 员  任良煊代理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若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