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新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孙世林与刘红丽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新民初字第14号原告孙某某,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某),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3)临新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又起诉,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一款、144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孙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田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