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一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2227号原告李某某,女,1934年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僧白信,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晓芳,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甲,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崔某乙,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崔某丙,女,具体信息不详。被告崔某丁,女,具体信息不详。被告崔某戊,女,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审 判 员 李银辉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贾如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