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民一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2227号原告李某某,女,1934年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僧白信,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晓芳,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甲,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崔某乙,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崔某丙,女,具体信息不详。被告崔某丁,女,具体信息不详。被告崔某戊,女,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崔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审 判 员  李银辉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贾如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