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眭志华与;叶建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眭志华,叶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眭志华,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本科,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叶建宇,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建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眭志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建宇银行存款人民币57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