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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卫生与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生,杨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徐卫生。被告杨志平,殷港巷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生与被告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卫生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卫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徐卫生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徐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