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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恩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林与被告王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王永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林,男,生于1982年1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王永坤,男,生于1972年8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王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判员  苟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