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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磊与地质出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磊,地质出版社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0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起祥,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质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铁钢,社长。委托代理人:王学林,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坤,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单位宿舍。上诉人陈磊因与地质出版社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5709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陈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磊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陈磊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陈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代理审判员  张锦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