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夏小群与钱扣泉同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群,钱扣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夏小群,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钱扣泉,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小群与被执行人钱扣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浏民初字第02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告应于调解生效后归还原告借款133000元,由被告于2013年6月底前归还20000元,同年7月底前归还15000元,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9个月)每月月底前各归还原告10000元,余款8000元由被告于2014年5月底前归还原告。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就被告欠款余额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803元由被告钱扣泉承担。因钱扣泉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夏小群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曾于2013年7月至9月期间给付申请人共计21400元,余款至今未付。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浏民初字第02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冯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