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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知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李杰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李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知初字第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李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