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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郑志武与江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武,江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郑志武,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戴旺生,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凌,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先明,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郑志武诉被告江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德文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志武的委托代理人戴旺生、被告江凌的委托代理人熊先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志武诉称:2013年3月6日,原告郑志武与被告江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黄州区花园路所有一套建筑面积108.8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州字第0386**号)以总价款25万元人民币(含产权过户税、费)转让给原告。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收款当日应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在收到全部购房款三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证过户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时至今日,被告未按约定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交付房产证。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依法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给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实属无理。为此,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位于黄州区花园路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州字第0386**号)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凌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原告要求办理房屋手续合理合法。原告郑志武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郑志武身份情况。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江凌身份情况。3、《房屋买卖合同》。证明:2013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黄州区花园路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州字第0386**号)以总价款2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原告,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4、收条一份。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25万元。5、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被告江凌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被告江凌对原告郑志武提供的证据1、2、3、4、5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郑志武提供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江凌未向法庭举证。经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黄州区花园路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州字第0386**号)以总价款25万元人民币(含产权过户税、费)转让给原告郑志武。原告郑志武于2013年3月6日付清了购房款25万元后,被告江凌未按约定给原告郑志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交付房产证,致使上述房产一直未能过户登记在原告郑志武名下,以致酿成纠纷,为此,原告郑志武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位于黄州区花园路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州字第0386**号)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郑志武与被告江凌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3月6日,原告郑志武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江凌支付了购房款25万元,被告江凌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郑志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郑志武请求判决被告江凌位于黄州区花园路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州字第0386**号)归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志武与被告江凌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江凌位于黄州区花园路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州字第0386**号)归原告郑志武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易德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