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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西民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姚志君与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君,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西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姚志君,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亮。被告肖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君与被告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志君于2014年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姚志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玲(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