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