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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陈仕栋与吴遵木、刘宜烺、林守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栋,吴遵木,刘宜烺,林守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陈仕栋,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吴遵木,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刘宜烺,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林守平,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栋与被告吴遵木、刘宜烺、林守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仕栋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仕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41元,减半收取100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70.5元,由原告陈仕栋负担。审判员  林可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池璘玲-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