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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施秀全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秀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48号罪犯施秀全,男,生于1966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4日以(2002)雅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施秀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7日以(2002)川刑复字第3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8月2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施秀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秀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秀全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秀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红敏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