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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索机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索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84号罪犯索机,男,生于1970年5月6日,藏族,四川省阿坝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2002年10月16日因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以(2008)成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索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以(2008)川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索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索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索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索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