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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民字第17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与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170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法定代表人:裘李炳。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峰。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县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上灶村的1幢附房、2幢综合楼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附房、综合楼司法处置价为435700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314530元(建筑面积分别为17.42平方米、1927.49平方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954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95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情况说明、绍县土评(2013)第078号土地估价报告)。依法委托绍兴市同济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175023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2月18日,买受人茅晨晨以24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广厦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上灶村的1幢附房、2幢综合楼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分别为17.42平方米、1927.49平方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954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95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情况说明、绍县土评(2013)第078号土地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茅晨晨(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茅晨晨起转移。二、买受人茅晨晨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