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郭向的与郑占良、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向的,郑占良,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郭向的。被申请人郑占良。被申请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永年县。申请人郭向的与被申请人郑占良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C32**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C32**号重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