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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力与管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管西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张力,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管西彬,男,汉族,个体,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诉被告管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83元。代理审判员  孙风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