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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谢丽群与合肥浩泰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群,合肥浩泰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谢丽群,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浩泰健身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义宏,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浩泰健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蕾执行员 吴 扬执行员 潘德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赵 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